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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政策解释 |
发布时间:2020-07-16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
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5号)要求,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标准,现具体解释如下: 一、执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调整后新标准 (一)农村低保 1、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4800元; 2、补差标准: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35元; 3、我县执行发放标准:我县执行分档发放,即:A类每人每月400元,B类每人每月282元,C类每人每月235元。 较去年相比:A类每人每月提高40元,B类每人每月提高24元,C类每人每月20元。 (二)城市低保 1、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666元; 2、补差标准: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80元; 3、我县执行发放标准:我县执行分档发放,即:A类每人每月666元,B类每人每月456元,C类每人每月380元。 较去年相比:A类每人每月提高61元,B类每人每月提高20元,C类每人每月17元。 (三)农村特困 1、供养标准: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240元。 较去年相比,每人每月提高52元。 2、护理标准: (1)全护理: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即,每人每月发放336元; (2)半自理: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即每人每月发放168元; (3)自理:全自理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即每人每月发放168元。 (四)城市特困 1、供养标准: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866元; 较去年相比,每人每月提高79元。 2、护理标准: 与农村特困对象标准相同。 三、补发时间 2020年7月补发了1-6月份低保、特困提标资金,目前已发放到位。
2020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