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7-16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政策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政策性兜底保障,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5号),经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新保障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均666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48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235元。 2、分档标准:我县城乡低保执行分档发放,即: (1)城市低保:A类每人每月666元,B类每人每月456元,C类每人每月380元。 (2)农村低保:A类每人每月400元,B类每人每月282元,C类每人每月235元。 (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1、供养标准:城市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月人均866元;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6240元。 2、护理标准: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全自理特困对象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按最新数据调整执行。 二、新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标准后,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或标准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抓紧做好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做好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县财政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救助金按时发放到位。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