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府文件
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18     信息发布人:政府办

博野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补贴范围

在博野县行政区域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含在校生)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的家庭,承包户自愿将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并解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后,视同完全失去土地,可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未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能纳入补贴范围。已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补贴。

二、基准日的确定

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时间以省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按认定的年龄享受相应的参保补贴。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决定。

  三、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人员(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人员,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男减去45、女减去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补贴年限减去单位实际缴费年限。

已享受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补贴。

四、参保方式

参保缴费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含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报,以社保经办机构收取的年度缴费金额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部分,参保补贴报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给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享受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给本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履行个人缴费义务,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费档次,累计缴费15年且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增发参保补贴应享受的待遇增发部分。

 五、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帐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加发养老金=补贴金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如下表:

 

计发月数对照表

年龄

60岁

61岁

62岁

63岁

64岁

65岁

66岁

67岁

68岁

69岁

≧70岁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六、资金筹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在参保补贴资金筹集方面给予补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补助金额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为贫困人口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三)用地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计入征地成本。县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由土地储备中心垫付社会保险费,若土地储备中心无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给土地储备中心。社会保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原则上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社会保险费提取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县政府综合全县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本着满足需要、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提取比例=[R×12%×N×Q]÷[J×M]。

R: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N: 加权平均缴费补贴年限

Q:上一年度全县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J:征地时全县平均县片价

M:上年度全县人均耕地面积

社会保险费提取比例暂定被征用土地县片价的45%,根据社会保险费用收支运行情况,再适时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费不足时由县政府从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四)风险基金。县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从土地纯收益中提取风险基金,专户储存。提取标准暂定为土地纯收益的10%。县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由土地储备中心垫付风险基金,若土地储备中心无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给土地储备中心。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不足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县财政解决。

七、社会保险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预存专户、收入及支出专户,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险费及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预存款分别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及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土地储备中心可持《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土地储备中心。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资金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报批前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险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收款单位的收据凭证等。

需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八、工作责任及要求

  (一)县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由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运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专户的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四)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与乡镇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和参保人员的审定工作。

(六)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落实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七)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村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工作,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确保准确无误,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各部门。

(八)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九、其它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方案》统筹研究,适时落实。

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20年6月16日

友情链接: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联系电话:0312-8322952    网站地图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2-8322217 邮箱:boyewangxinban@163.com
       冀ICP备0901764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37020000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3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