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发布时间:2017-12-04 信息发布人:政务服务中心 |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许可条件: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4、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5、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申请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物业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3、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制度4、生产场地、供水设施布局、工艺流程、排水系统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5、水处理剂、除垢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6、集中式供水设施水源防护及厂区环境卫生情况,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净化消毒情况7、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书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验报告9、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10、新、改建、扩建供水设施项目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性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11、供水设施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12、供水企业基本卫生条件现场卫生审核表 办理机构:博野县卫生局 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结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87196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