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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你好!我是山西临汾市襄汾县的吴芮平。端午节朋友送给我两袋“德州五香扒鸡”,当天打开吃了一袋,味道不错,挺好的。另外一袋我在6月14日准备吃了,结果打开以后有股强烈的异味,整个扒鸡已经变质不能吃了。这个产品厂家是保定口添福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址是博野县南邑村东,这袋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2月1日,保质期是常温下10个月。发现该问题后当天我就给厂家打电话反映,并发出短信和现场照片,可是等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回应。现在各家都在强调产品质量安全,“德州五香扒鸡”出现这样的质量问题,真是令人不可思议。
时间:2024-06-18 09:40
管理员回复: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保定口添福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德州风味五香扒鸡属于121度高温杀菌塑封产品,如非因储运不当等外界原因造成胀包漏气,不会出现保质期内变质情况。厂家有产品合格出厂检验报告,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包装上已标明如消费者购买后出现胀包漏气等情况,企业会进行退换货处理。我局已协调企业对您购买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回复时间:2024-07-25 17:47
留言: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项目于2023年正式通过国家验收,第三方技术支持的项目款有没有实际支付?若没有预计还要多久结算?
时间:2024-04-02 09:30
管理员回复:经我县应急局核实: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项目款,已于2021年支付完成。  回复时间:2024-05-20 10:48
留言:2024年 博野县还会招聘特岗教师吗
时间:2024-03-04 10:44
管理员回复:博野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照《河北省教育厅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需求的通知》(冀教师函〔2023〕20号)要求,县教体局积极协调县委编办,结合教师队伍总体编制,认真核算师资需求,申请县政府2024年继续招聘特岗教师。《关于申报2024年中央特岗计划岗位需求的函》经县政府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已上报保定市教育局。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正在审批中。  回复时间:2024-03-18 10:19
留言:博野县的全民健身中心有没有对外开放,如果有的话,开放时间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4-02-17 09:07
管理员回复:博野县教育与体育局:博野县全民健身中心全年全天候免费对外开放。 全民健身中心运动场开放时间: 第一、第四季度开放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8:00 第二、第三季度开放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30  回复时间:2024-03-18 10:20
留言:你好,博野县到程委镇以及程委镇所属的村子的公交已经停运好长一段时间了,百姓出行非常不方便,尤其是刮风下雨天气,对于上点年纪的老人去看病和去县里 镇里上学的孩子们 还有过年外出回来的打工人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以前公交都是到村子里面的,大家出行也都很方便什么时候可以解决一下这个县公交的问题 和之前一样公交车到村???交通是一个很重要的民生问题,希望领导可以解决一下???
时间:2024-01-15 17:55
管理员回复:博野县交通局:经调查,客运企业所属新能源公交车已运营8年,动力电池衰减退化严重,车辆续航能力达不到往返里程。企业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决定暂停营运。我单位正在督促配合企业筹集资金更换电池,尽快开通公交线路,恢复运营,目前公交车开通时间无法确定。  回复时间:2024-01-23 14:40
留言:2024年春节,有没有考虑解禁烟花爆竹,博野的污染源真的是烟花爆竹导致的嘛。国家已经有禁放烟花爆竹不合理的提案了,为什么还在禁止,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替工业发展背了锅,真的合适嘛,年轻人为什么不喜欢回来过年了,难道没有年味不是其中重要的一条吗
时间:2024-01-15 09:44
管理员回复:博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保定市政府《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博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及各类电子炮。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博野县行政辖区内所有区域,任何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礼花弹、开天雷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生态环境局:0312-8322420 ;县应急管理局:0312-8329380。 十一、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2021年2月1日之前按照《博野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博政字[2019]67号)执行。  回复时间:2024-01-23 11:19
留言:博野县域内,每年垃圾清运费用是多少?
时间:2024-01-08 09:53
管理员回复:博野县住建局:我县城实行市场化运营,由环卫公司每日收集、转运生活垃圾至中节能保南蠡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每月核准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转运费用以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为准。  回复时间:2024-01-2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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