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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05     信息发布人:消防大队

博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现就切实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集体宿舍等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瓶)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设置在建筑外部的独立区域,与相邻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七、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充电装置并配置专用配电箱。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不得长时间充电。

八、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九、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引导安装电动自行车进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提高技防水平。全县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博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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