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
发布时间:2017-12-04 信息发布人:政务服务中心 |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申请条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十一项规定的生育条件。应提交的资料: 1、 再生育子女审批表 2、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3、 夫妻近期二寸合影照一张。 4、 1992年1月1日以后生育政策内第一个子女的提供《一胎服务登记卡》其中2003年10月1日以后生育政策内第一个子女的,提供《一胎服务登记卡》 5、 1989年3月20日以后生育政策外第一个子女含违法收养的,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收据和《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及党、政纪处理材料,此外根据申请条件,需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6、 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7、 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十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机构:博野县卫计局 联系方式:03128719658 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结 许可时限:7天 办理时限:县级审批一个月,报市审批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