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
发布时间:2017-10-17 信息发布人:政务服务中心 |
一、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起发布施行,国务院第315号令。 许可条件: 1、有企业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暂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报相关材料; 2、当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后,3日内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验,做出批准或不批准上报市局审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收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省、市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提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 5、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6、营业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及网络拓扑结构图; 7、经营管理制度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8、印刷设备清单。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博野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地点:博野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12-8719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