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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发布时间:2017-10-17     信息发布人:政务服务中心

一、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起发布施行,国务院第315号令。

许可条件:

1、有企业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暂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报相关材料;

2、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申请后,3日内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验,做出批准或不批准上报市局审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收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省、市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提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

5、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6、营业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及网络拓扑结构图;

7、经营管理制度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8、印刷设备清单。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博野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地点:博野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12-871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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