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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初审
发布时间:2017-12-04     信息发布人:政务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初审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

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

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依法缴纳排污费;  (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申请材料:

()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

表》原件一份;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排污口规范化证明;

5、《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及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7、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

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

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

(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9、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1 0、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1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1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表原件(一式四份)

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

表》原件一份;

3、一年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

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

移联单等)

5、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6、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7、上一年通过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和验

收文件;

许可时限:1 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结

办理机构:博野县环保局

联系方式:0312—8719659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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