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初审 |
发布时间:2017-12-04 信息发布人:政务服务中心 |
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初审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 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 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依法缴纳排污费; (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申请材料: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 表》原件一份;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排污口规范化证明; 5、《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及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7、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 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 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 (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9、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1 0、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1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1 2、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表原件(一式四份); 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 表》原件一份; 3、一年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一份; 4、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 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 移联单等); 5、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6、环境监察部门一年内的现场监察记录; 7、上一年通过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和验 收文件; 许可时限:1 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办结 办理机构:博野县环保局 联系方式:0312—8719659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