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业演出的审批及演出内容的核准 |
发布时间:2017-11-13 信息发布人:政务服务中心 |
(一)法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2005年7月20日起实施新的条例。 (二)申请条件 1、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演员,2、有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三)申请材料 演出申请(演出团体名称、演出内容、演出时间、地点、主要演员); 演出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非国家拨款的演出团体); 演出节目单; 宣传词和视听材料; 演员的演员证; 演出举办单位同意演出的证明信; 与举办单位签订的演出合同; 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公安、消防批准); 公安消防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演出同意证明。 (四)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当天 办理机构:博野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地点:博野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12-8719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