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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X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85号),涉及我县1家餐饮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野县博成饭店使用的姜产品

(一)博野县博成饭店使用的采购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的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1月17日博野县博成饭店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蔬菜门市部的不合格产品。当日我局对博野县博成饭店整改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产品由安国市绿友蔬菜门市部提供购进的姜产品。

(三)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姜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的姜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并且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今后购进青椒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销售,并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不予行罚决〔2022〕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