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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X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85号),涉及我县3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野县佳磊超市经营的芝麻花生酱产品

(一)博野县佳磊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的芝麻花生酱,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及时停止销售问题食品而且并不知道该产品是问题食品,我局对博野县佳磊超市做出责令改正,不予立案处理。

(三)2021年10月16日博野县佳磊超市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人的不合格产品。当日我局对博野县佳磊超市整改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由廊坊正张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花生酱产品。

二、保定沃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姜产品

(一)保定沃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的姜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0月9日保定沃美超市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人的不合格产品。当日我局对保定沃美超市有限公司整改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由保定市莲池区张子蔬菜店购进的姜产品。

(三)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的姜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并且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今后购进姜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销售,并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不予行罚决〔2021〕1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议。

三、博野县东墟翟光辉商店经营的芹菜产品

(一)博野县东墟翟光辉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5日的芹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10月16日博野县东墟翟光辉商店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人的不合格产品。当日我局对博野县东墟翟光辉商店整改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由蠡县菜市场购进的芹菜产品。

(三)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5日的芹菜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并且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对今后购进芹菜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销售,并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不予行罚决〔2021〕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