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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X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85号),涉及我县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野县宏超超市

(一)博野县宏超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8日的香蕉,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14日博野县宏超超市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三)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

博野县宏超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8日的香蕉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0元。

2023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不罚〔2023〕2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议。

博野县建英水果超市

(一)博野县建英水果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日的香蕉,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14日博野县宏超超市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三)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

博野县建英水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日的香蕉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罚款,

2023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不罚〔2023〕2 -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