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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X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85号),涉及我县4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河北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河北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小碗(密胺复用餐饮具),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河北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小碗(密胺复用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博市监当罚〔2023〕1-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河北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2023年11月27日河北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整改报告,做出以下整改:1.更换洗涤剂品牌;2.增加冲洗次数;3.增加消毒柜消毒时间和次数;4.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餐具安全合格。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河北郄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小碗(密胺复用餐饮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14934-2016的规定要求。

博野县博成饭店

(一)博野县博成饭店的小碟(密胺复用餐饮具),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博野县博成饭店的小碟(密胺复用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博市监当罚〔2023〕1-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博野县博成饭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2023年11月26日博野县博成饭店提交整改报告,做出以下整改:1.更换洗涤剂品牌;2.餐具及时消毒,消毒后妥善保管;3.增加消毒柜消毒时间和次数;4.责任到人,工作人员对餐具消毒做好记录。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博野县博成饭店的小碟(密胺复用餐饮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14934-2016的规定要求。

博野县白嗨航餐饮服务店

(一)博野县白嗨航餐饮服务店的盘子(密胺复用餐饮具),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博野县白嗨航餐饮服务店的盘子(密胺复用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博市监当罚〔2023〕1-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博野县白嗨航餐饮服务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2023年11月27日博野县白嗨航餐饮服务店提交整改报告,做出以下整改:1.抓好消毒关,责任到人,确保所有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确保消毒质量;2.做到熟食间和消毒间的储存柜干净卫生无杂物;3.增加消毒柜消毒时间和次数。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博野县白嗨航餐饮服务店的盘子(密胺复用餐饮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 GB 14934-2016的规定要求。

博野县瑞芳蔬菜摊

(一)博野县瑞芳蔬菜摊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的香蕉,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香蕉的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该样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11月26日博野县瑞芳蔬菜摊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市场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三)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

博野县瑞芳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的香蕉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不罚〔2023〕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