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例)
近日,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XX市2021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登记:李某新诉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案例要旨】人脸识别等身份识别技术并非完全可以避免造假。即使通过了人脸实名认证注册申请,在公民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电子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工商登记因申请材料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
【案情及裁判】原告:李某新。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XX区XX市XX公安局向李某新颁发公民个人身份证,李某新于2012年遗失该证并办理挂失。2019年5月,案外人与李某新使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手机APP(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通过人脸实名验证识别,注册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同年5月,多名案外人先后四次持上述已挂失的身份证,以李某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监事,分别向XX市XX区、XX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核发了核准登记通知书。2020年,李某新因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遂向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该局认为XX有限公司系通过全程电子化流程注册,需申请人人脸识别及实名认证方能注册,遂答复李某新无证据证明案涉登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注册情形,建议其收集证据材料后再行提出撤销申请。李某新不服,诉至法院。XX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被诉核准登记通知书中关于李某新的登记内容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XX法院二审认为,XX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使用的李某新身份证在申请设立前早已挂失。虽然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张李某新注册登陆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时通过实名认证,但该局既未提供李某新身份验证时的人脸识别视频资料,亦未能证明李某新曾经从事过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鉴于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提交的李某新身份证并非办理设立登记时的有效证件,属于虚假材料,被诉登记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应予撤销。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手段,对于推进工商登记工作的高效便捷,防止冒用他人身份或利用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囿于人脸识别等身份识别技术仍未发展成熟,即便通过人脸识别实名验证亦有可能造假,从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李某新已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完成实名验证并通过查验,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外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材料中李某新的身份证属于虚假材料,而李某新亦未参与过设立公司的经营,故李某新的身份是被冒用于涉案公司的设立登记。因此,一方面,在现阶段数字化技术仍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身份的核验义务不因数字化技术的引入而免除,亦不能将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审查义务完全转嫁给身份认证系统。在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提交申请登记的身份证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纠错,从源头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适用于公共管理领域的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等数字技术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实现技术迭代,提高证据事实的取证和审查标准,确保收集证据的真实性。本案对于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