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普法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0日,xx某中心到xx市xx局派驻到某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并提交相关材料。xx市xx局依据《xx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月23日,xx某中心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此不服向xx市xx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
xx市xx局经复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本案中xx中心申请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属于行政许可事项,xx市xx局对xx中心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的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决定。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但涉及到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中的重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对复议决定可以从下列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不予受理涉及的是行政许可事项
xx市xx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针对xx中心提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而作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显然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是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xx中心申请并作出决定的前提,也是分析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基础。
(二)不予受理决定的作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许可申请能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即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另一种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本案中的不予受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显然与上述两种情形不合。因此,xx市xx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构成违法。
事实上,xx市xx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本质是不予许可的决定,其用作为程序性的不予受理决定代替了实质性否定申请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显然是对不予受理决定的误用和错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本案的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再根据对材料的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而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决定,这是合法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