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住宅、非住宅)60元/平方米,建制镇(住宅、非住宅)30元/平方米
博野县行政审批局
元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 号的附件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等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0312-871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