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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所需材料、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向依法应当受理的机关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并随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转办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接受送达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转办机关受理时限从申请人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计算。

行政复议流程图

博野县行政复议联络人:薛改杰

电话:8328908 1593355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