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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X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85号),涉及我县4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博野县赵记家常菜馆

(一)博野县赵记家常菜馆的大碗(陶瓷复用餐饮具),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博野县赵记家常菜馆的大碗(陶瓷复用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3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博市监当罚〔20231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博野县赵记家常菜馆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20233月31日博野县赵记家常菜馆提交整改报告,做出以下整改:1、更换品牌洗涤剂2、增加冲洗次数。3、延长消毒时间。4、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餐具安全。2023年4月23日我局收到博野县赵记家常菜馆大碗(陶瓷复用餐饮具)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 GB 14934-2016的规定要求。

博野县小郭菜篮子蔬菜店

博野县小郭菜篮子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221日的韭菜,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328日博野县小郭菜篮子蔬菜店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人的不合格产品

(三)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

博野县小郭菜篮子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221日的韭菜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43元。

20235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2023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议。

博野县老江蔬菜批发部

(一)博野县老江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220的韭菜,经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韭菜的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43博野县老江蔬菜批发部提交整改报告,不再采购该人的不合格产品。

(三)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

博野县老江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220日的韭菜虽然为不合法产品,但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34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2023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