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畅通违法案件来源渠道,明确举报受理和处理程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博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队)直接受理和处理举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通过来人、电话或信函等形式反映有关生产经营等主体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恶意举报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队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住址;
(二)有基本的违法事项和线索;
(三)属于行政执法支队职责范围。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住址不明确,无法确定被举报人的;
(二)基本违法事项和线索表述不清的;
(三)不属于行政执法队职责范围的;
(四)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队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告知举报人向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或单位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事项涉及的被举报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行政执法队直接管辖区域的,指定由行政执法队具有相关职责的执法股进行查处。
第十条 举报事项涉及的被举报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行政执法队直接管辖区域以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举报材料移交县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并指定由行政执法队具有相关职责的大队督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支队法制股(以下简称法制股)负责举报的受理。受理人员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记录表》,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举报时间、受理(记录)人员姓名;
(二)举报方式;
(三)举报人姓名、单位(或县、镇、村、街道等)、联系电话,匿名举报的除外。
(四)被举报人名称(姓名、区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五)举报的违法事项、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因举报的基本违法事项和线索表述不清将会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要求举报人及时予以补充,举报人未能补充或拒绝补充的,视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处理。
第十三条 对来人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有2名以上并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由举报人标明“记录属实”字样并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对电话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向举报人核实无误。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事项记录表》不够记录时可附纸记录。
第十六条 法制股对受理的举报案件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阅示,根据实际情况将举报材料交由行政执法队具有相关职责的执法股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执法队具有相关职责的执法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查处理,案件终结后及时向法制股反馈查处结果。
如遇特殊原因难以及时开展调查或反馈查处结果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负责督办的行政执法队具有相关职责的执法股应当给予相关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必要的协助、及时催要查处结果并向法制股反馈。
第十九条 法制股应当及时将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匿名举报的除外)。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不得擅自向被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内容,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不得推诿或无故拖延举报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和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法制股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