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有效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博野县安监局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及工作作风行政效能问题,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二、涉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由博野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0312-8329380)。举报投诉电话:0312-8329380;地址:博野县博明中路262号。
三、对投诉举报的办理。我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本局其他科室办理。
四、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们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真实姓名。
五、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博野县应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博野县应急局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认为博野县应急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四)认为博野县应急局及其执法人员存在工作作风或行政效能方面问题的。
六、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七、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处理的投诉举报;
(三)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
八、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数据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上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或个人。
(三)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明确具体承办人,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九、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四)不得与无关人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五)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十、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落实。
十一、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十二、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十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