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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6年7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发布的《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保政发〔2016〕2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5年有效期已到,市住建局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2012〕第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办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二、修订过程

    在保持与国务院《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等上位法规一致的前提下,市住建局于今年6月开始启动对《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借鉴省内周边城市的新思路、新做法,结合我市在具体工作中的经验,数易其稿,同时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形成初稿后,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市内五区及高新区意见,组织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利益人召开了评审论证会、座谈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初稿再次进行了修订。经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审查意见,并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表》,最终形成此稿。

    三、修订情况

    修订的本办法共计五章五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法律责任、附则共5个方面内容。本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优化征收程序、完善管理体制的总体原则,保留《原办法》23条、修订34条、删除2条、新增6款。根据章节顺序具体归纳如下:

第一章      

    本章保留《原办法》4条,修订3条,新增1款。

    修订内容:对征收主体进行了修订。1.《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项目需经市政府决定。现修订为“由市内五区政府决定”。2.《原办法》对高新区、白沟新城区域内房屋征收主体没有明确,现修订为“高新区、白沟新城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增内容:对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作出明确。本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本章保留《原办法》2条,修订15条,删除1条,新增1款。

    修订内容:1.对涉及需上政府常务会被征收户数的规定,修订为:“各县(市、区)政府征收涉及150户以上的,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涉及300户以上的,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需由市政府征收的,涉及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根据各部门职能的划分,对需报审资料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发改部门出具批复文件,修订为:“发改、行政审批部门出具项目审核、备案文件”。

    新增内容:为避免市内五区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及政策的制定出现偏差,新增“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论证前,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删除内容:对《原办法》第十七条进行了删除。删除理由:第十七条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的相关资料,没必要在本办法中体现。

第三章  征收补偿

    本章保留《原办法》10条,修订14条,删除1条,新增4款。

    修订内容:1.为解决当前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与市场行情严重脱节的问题,在修订过程中对以上费用进行了调整;2.根据当前施工建设工期对合理过渡期进行了明确;3.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答复时限进行了明确。

新增内容:1.明确了评估、鉴定费用的支付主体;2.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3.规定了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征收处置做法。

删除内容:对《原办法》第五十条进行了删除。删除理由:第五十条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的相关资料,没必要在本办法中体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本章按照市司法局的建议,保留《原办法》条款,共7条。

第五章      

    本章修订2条。

    修订内容:1.明确了各县(市)按照国务院《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实施细则;2.明确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启动的征收项目,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