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博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博野县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野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27日印发了《博野县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博政规[2025]1号),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的背景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保定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必要性
1、加强县域国有企业投资合规性监管,做到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过程管控、事后监督问责。
2、完善制度规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激发企业活力。推进企业进行自我约束、规范运行,认真做好项目筛选,慎重确定投资项目,更好的服务全县发展大局。
二、主要内容
《博野县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共分为九个章节共55个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共七条。主要对监管企业和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县国资办以及监管企业的职责和投资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八条至第十条,共三条。对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提出要求;我县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参照《保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执行,不再另行出台我县负面清单。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共九条。要求监管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县国资办审核,国资办初步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监管企业的投资活动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纳入计划的新投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在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监管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其中,非主业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对于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调整后总额变化幅度未超20%且非主业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的,应向县国资办报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情况,并说明调整变化理由。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0%或非主业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报县国资办重新履行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程序;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应与企业年度预算调整工作同步开展,每年可调整一次,县国资办原则上每年9月30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共十条。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了要求;规范监管企业投资决策机制;对监管企业开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从前期材料到申报审核流程及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从必要性、程序性方面出发由县国资办严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共五条。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明确列举了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严重滞后的及初步设计概算超可研20%(含)以上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含)以上的等6种需要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形;要求监管企业应于每季度末次月15日前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共九条。要求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报送县国资办;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由县国资办对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国资办建立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
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共五条。要求监管企业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县国资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建立企业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对并购类项目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监管企业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共四条。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共三条。明确了本办法不适用的内容、文件有效期等内容。
三、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
1、《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70号)
2、《保定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保国资发[2022]8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